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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編 抗日戰爭和解放戰爭時期的中國古代史分期討論(1937─1949)

 

第一章 中國古代史分期討論的重要發展

第一節 馬克思主義史學家的有關重要著作相繼問世

人和書

呂振羽寫了一些書。(p74)

翦伯贊《中國史綱》一書,認為殷族早在成湯時代可能形成了中國最初的種族國家,到盤庚時,奴隸制已達到完全成熟的時期。周滅殷後,建立了初期封建社會,春秋戰國時代則是「初期封建制」到「專制的封建制」的轉換期(p76)。

郭沫若《中國古代社會研究》一書有重大貢獻。《古代研究的自我批判》肯定殷商是青銅器時代和奴隸社會,並堅持西周是奴隸社會的說法。(p76)

侯外廬《中國古代社會史》中,提出不同路徑的說法。所謂「古典的古代」和「亞細亞的古代」都是指的奴隸社會。「古典的古代」是革命的路徑,「亞細亞的古代」是改良的路徑。他重分析了中國古代的氏族、財產和國家起源,得出「中國奴隸社會始開始於殷末周初,經過春秋、戰國,到秦漢之際終結。(p78)」

范文瀾《中國通史簡編》認為,中國的歷史應該從黃帝開始,從黃帝到禹的社會制度是原始公社制,商代是奴隸社會,西周則是封建社會的開始。

 

致力於古代史研究的原因

第一,民族解放鬥爭的新高漲推動人們回顧和總結歷史的經驗和規律。(p79)

第二,馬克思理論的中國化,貼近中國現實。(p80)

第三,抗戰期間研究者較為閒暇。(p80)

 

第二節 馬克思主義唯物史觀影響的擴大

  歷史分期是為了闡明歷史發展規律(p82)。不依據社會社經濟形態來划分歷史時期,完全按照王朝體系來敘述歷史,至多只能羅列一系列歷史現象,而不能真正揭示歷史發展的規律。(p83)。這一節有幾個對於歷史分析的重點:分類標準、理論需要有証據的支持(材料)。齊思和《中國史學界的展望》認為「國史的改造」應當由專題研究開始,「不過,所謂的專題,並不是瑣碎片斷而無意義的,乃是大問題的枝節,必須與整個社會問題有關。」(p84)

 

 

第二章 「亞細亞生產方式」的新解答

  呂振羽認為,亞細亞生產方式的內容,一方面是具有奴隸主和奴隸之社會的階級構成,這在本質上與古代希臘羅馬相同;另一方面又具備著土地國有、中央集權、公社形態、國家治水事業等特殊形態,這是古希臘羅馬所不具備的特徵。在這種特徵中,最基本的是奴隸主和奴隸之階級的對立;其他則是建基於地理等條件的差異性和其發展的不完全性。(p87)

  侯外廬認為,要闡明中國古代社會性質,首先必須弄清楚亞細亞生產方式的理論(p87)。他認為,根據馬克思的規定,生產方式應該是「特殊的生產資料和特殊的勞動力的結合關係」。但應注意兩點:第一,只有當社會內部的勞動力和生產資料互相結合的時候,才能構成定的生產方式;第二,這種結合必須占到支配或優勢的地位。他不同意把生產方式和勞動工具和技術混為一談、技術和勞動工具這種勞動手段要和勞動對象復合才能成為生產手段,而生產手段與勞動力的特殊結合關係之生產方式才決定一個社會的性質。(p88)他不同意過渡說,指出馬、恩認為私人占有土地和共有土地不相容、血緣基礎的社會和地域基礎的社會不相容。他也不同意奴隸制「變種」說,認為古代文明的發展有多種路徑。在分析了亞細亞古代路徑的特點後,定義「亞細亞生產方式」為「土地氏族國有的生產資料和家族奴隸的勞動力兩者的結合關係」,換一種表述就是「奴隸主土地國有(即氏族所有)的生產資料和集體氏族奴的勞動力兩者的結合」。(p89-90)

 

 

第三章 殷商社會性質討論的進展

第一節  范文瀾、翦伯贊對殷商奴隸社會的論証

  范文瀾判定盤庚以後的時代為奴隸社會,他從生產關係的基礎(奴隸主、被剝削階級、奴隸階級)、生產工具(金屬逐漸取代石器)、牧畜業農業的分工(畜牧為主)、交換的出現、財富積累於少數人手裡(王有)、少數人對於多數人的強制、奴隸勞動占統治地位和階級鬥爭八個方面進行具體的論証。他還對一些重大的問題提出自己的看法:生產資料和生產工作者是「屬於王有」、首畜牧而次農業、金屬工具逐漸取代石器、社會階級關係(奴隸主、被剝削階級、奴隸階級)、大批殺戮奴隸,祭祝用奴隸作牲。(p92-3)

  翦伯贊《中國史綱》認為殷代農業已取得支配地位、斷言殷代一定有青銅制之農耕工具和最完備的手工業制造之基本生產工具。他進一步推測,殷人應該已經使用鐵器,但他又指出,殷代是否為奴隸社會,不取決於有鐵無鐵,而在於青銅器能否出剩餘價值,他的回答是肯定的。而就生產關係而言,分為統治集團(奴隸主)、奴隸、自由民(畜民),奴隸主要來自戰俘,是生產勞動的主要擔當者。(p94-5)他以工商業貴族的興起,與土地貴族間的鬥爭,來解釋盤庚遷殷時部分貴族的反對。他認為殷代已確立一夫一妻制,批評「亞血族群婚」的「多父」、「多母」說。(p95)

(批評)兩人見解精闢,但范有公式主義之嫌,翦有些說法是不科學的,以及缺乏証據的(如盤庚遷殷的工商貴族說),並對文字有所誤釋。(p96)

 

第二節 郭沫若對殷商社會性質研究的自我批判

  四零年代,郭沫若放棄舊說(氏族社會末期),肯定殷代是奴隸制社會(p97)。他從三點對舊說進行修正:殷代非金石並用時代,而是青銅器時代;農農在殷代已經取代畜牧業成為主要的生產部門;農業中已使用大規模的奴隸勞動。(p98-9)

 

第三節 侯外廬的殷商氏族社會末期說

  侯外廬認為殷代的生產方式是「氏族共同體所有的畜牧生產手段與氏族成員主要的共同勞動力二者之間的結合關係」。其根據是:卜辭材料顯示,殷代雖然已經發現農耕,但牧畜仍然是主要生產部門;奴隸勞動還沒有成為殷代社會的特徵(還未大規模用於生產);城巿在形成之中,但只是國家的萌芽期。(101-2)

  (批評)受限於前人(王國維、恩格斯)說法,考古材料的增多,學者的研究証實殷代已進入階級社會。(p103)

 

第四節 延安史學界關於殷商社會性質的討論

  尹達認為研究殷商社會最可靠的史料是當時的甲骨文和遺迹遺物,在他看來,文獻上的材料大部分是後人的記述,應當弄清楚作者的時代和作者時代的社會性質,然後才能使用它們(p103-4)。他分析小屯文化遺存,認為當時氏族社會漸漸走向階級分化,青銅器沒有深入生產領域,一般生產工器還是以新石器為主,而青銅兵器和禮器集中於最高軍長手裡(p104)。大批俘虜或奴隸用於殉葬和祭祀的犠牲,証明未視其為生產工具,這正是奴隸還沒有深入生產領域的憑證。社會組織基本上仍以血緣關係為主。甲骨文和殷代金文也找不到土地私有的證據。尹達得出結論說:「殷代後期的社會是在崩潰過程中的氏族社會,是沒落的氏族社會走向墳墓去的前夜。」(p105)

  (批評)謝華認為,研究商代社會時,不應只依靠甲骨文而輕視文獻。他認為中國氏族制在夏就崩潰了,《盤庚》篇顯出奴隸統治者的殘暴特色;農業已佔主要地位,其生產工具為金屬制;大批奴隸用於勞作(p106);葉蠖生指出,考察一般的事物,不能單從量上着眼,必須要看到它的質。他認為殷代農牧都已普遍,手工業從農業分離而獨立,有細密的內部分工,手工工具已大量使用金屬制作,鹹水貝被用作流通手段的貨幣;殷代已形成奴隸和奴隸主兩個對立的階級,奴隸被用於各個產業部門,統治者有官吏組織。血族組織已被都邑所代替。凡此種種,說明殷代已非原始社會。(p106-7)

  (答辯)尹達認為,雙方分歧的中心環節在於對殷代史料的看法有出入。(p107)

  (評論)雙方都有片面性。既然殷代的青銅器已達相當高的水平,就沒理由據據農業中還使用石器而把它看作是新石器時代或金石并用時代;謝華和葉蠖生則忽略了石制農具的生產性能,斷定殷代農業已使用金屬工具,這是沒有根據的。(p107-8)

 

第五節 胡厚宣的「殷非奴隸社會論」乃其引起的反響

  胡厚宣《殷非奴隸社會論》一書,根據卜辭記載,認為殷代農業和軍事的勞動者是「眾」和「眾人」。而據《尚書.盤庚》和卜辭,眾和眾人的身分很高,當是自由公民。殷代奴隸則多來自戰俘(p109)。在《殷代封建制度考》一書中指出,殷與西周實為一個文化單位,其劇變不在殷周之際,乃在東周以來。從卜辭看來,至少在殷高宗武丁之世,已有封國之事實,封建侯伯對於殷王之義務,主要是邊防、征伐、進貢、納稅和服役。(p109-110)

    (批評)陳中凡認為胡厚宣所列舉作為殷代封建制度之特徵的五等爵和五種義務等等,都屬於形式主義之解釋,無述及封建制之本質、考當時生產方式、封建地主對於農民之關係。(p111)

  (評論)甲骨文引用上,難免以訛傳訛,但甲骨文沒有「奴」字,這並不一定能証明殷代非奴隸社會。因為我們所說的社會經濟形態,是指一定的生產方式,主要地是指一定的生產資料和一定勞動力二者之間的結合關係。(p111)

 

 

第四章 關於西周社會性質的意見分歧

第一節 西周封建論及其對郭沫若的批評

呂振羽以農奴說回應郭沫若的奴隸說(p114)。

翦伯贊從以下幾個方面論述了西周的社會性質:

(1)西周社期封建國家的創立。其據(1a)周族征服者宣布土地王有和奴隸制度的廢除;(1b)周初實行大規模的封建,把土地連同人民封賜給同姓或異姓的諸侯;(1c)西周的統治者通過武力征服的方式,把殘存於勢力範圍之內的氏族和部落,陸續「依照封建制的原理而改變其原來的屬性」。(p115)

(2)莊園制度的成立與所謂「井田制」。西周不但實行井田制,而且它是西周社會經濟社會構造的主要特徵,是一種「封建主義的莊園制經濟」。透給分封與受賜,過去的自由民、奴隸乃至氏族制經濟都納入封建主義莊園制經濟的軌道。翦伯贊把西周的莊園分成兩種形態,一種是領主直轄的莊園(公田),另一種是領主委托或派遣家臣經營的莊園(私田)。領主在土地所有的基礎上對農奴進行超經濟的強制剝削,稱為「賦」(田賦)與「役」(徭役)。(p116)

(3)等級制度的形成與庶人的身分。土地等級之所有與人格之等級的隸屬,構成了等級的榨取關係,這就是向庶人以次而上達於天子的貢納制。西周庶人的身分主要是農奴,此外亦有工奴和賤奴。西周莊園經濟的特點,一是土地的私有,二是農民的奴屬。翦伯贊強調他們不是奴隸,「因為他們大半都是連同土地而被賞賜。」

范文瀾《關於上古歷史階段的商榷》對西周的社會性質提出以下的看法:

(1)周氏族什麼時候解體,奴隸制度什麼時候成立,現在無法考証。

(2)農業在西周已經成為主要的生產部門。

(3)在西周從事農業的有奴隸,也有農奴,但主要的是農奴。

(4)西周的農奴已有私有經濟的個人所有制。

總之,范文瀾認為,西周已開始進入封建社會。(p118-120)

(評論)西周封建論在判判斷西周的社會性質時,主要着眼於直接生產者身分地位的變化。問題在於:怎麼証明西周的直接生產者是農奴而不是奴隸呢?「不能隨意屠殺」並不能作為判準,世界史的知識告訴我們,有些國家和民族的奴隸也是不能隨意屠殺的。第二,西周的直接生產者是否有了自己的私有經濟,這也是需要進一步再研究的問題。而某些地方則論據不充分。(p120-1)

 

第二節 郭沫若對西周奴隸說的申辯

一:肯定「井田制」的存在。他對「土田附庸」提出了新解,認為即是附庸垣于土田周圍,由此可以窺見周代之殖民制度。從西周至春秋初年之所謂「封建」,實則不過「築城垣建宮室之移民運動而已」(p122)。郭沫若所肯定的中國古代的「井田制」,非先秦儒家「八家共井」式的井田,而應該是一種「規整划分的公田制」。因為它規整划分有類「井」字,故名之為「井田」:其論証為(1)田字本身即是一個証據;(2)西周的金文裡有許多賜田和以田地賠償或交易的記錄,都是以田為單位;(3)從文獻記載來看,古代滅人國有改變畝道之事(p123)。其辦法據《考工記》為「九夫共井」;《周官.遂人》則是十進位的辦法(p124)。井田的划分和當時的奴隸制度相結合,一作為考查奴隸生產的勤惰,榨取奴隸勞動的工作單位,即《王制》「制農田百畝」之法;再則作為奴隸管理者的報酬單位。郭沫若指出,在井田制下,土田分割雖是事實,但只是「土地的享有」,並非「土地的私有」。《詩經.大田》篇不過証明了在公有的土田之外,已有私有的土田而已。­(p124-5)

二、對庶人身份的申辯:郭沫若據金器及銘文,說明奴隸不但可以賞賜,還可以買賣抵債,這種奴隸主要來自俘虜,而且另立奴籍。他指出,眾即是庶人,比臣還要低賤(p125)。在四十年代的研究中,(1)重申人民(庶人)就是奴隸。庶人在人鬲中居于最下位,人民不僅可以授與,而且可以買賣,人民與牛馬六畜同科,可以在市上交易,臣是家內奴隸,眾是生產奴隸;(2)指出農業奴隸雖與封建制下的農奴有相似之處,但二者的性質決不能混同。斯巴的黑勞士被束縛於土地,經營着半獨立性的經濟,而向主人貢納繳稅。這在表面上頗類似於農奴,但實際上卻是農業奴隸。周代的黎民、庶民、人鬲等,就是黑勞士式的奴隸,而且是在嚴密的意義上的生產奴隸,和臣、妾、僕、隸、奴、童、奚、婢等之為家內奴隸者不同。(3)分析了殷遺民的地位,指出他們也是奴隸而不是農奴。享有不等於私有。(p126-7)

(評論)郭沫若由肯定井田制而確認西周的土田雖見分割但井非私有,農業奴隸可連同土田被分賜;又從私田的產生和增殖發現井田制的破壞和周王室的衰微。郭沫若對西周社會性質的判定,也是着眼於直接生產者的身份地位。但是僅用可以賞賜和買賣這一點來說明「庶人」和「眾」的奴隸身分,並沒有足夠的說服力,因為農奴也是可以賞賜和買賣的。他對西周社會階級關係過於簡化,否認了自由民的存在。(p128-9)

 

第三節 侯外廬對西周社會性質的見解

侯外廬的《中國古代社會史》從分析中國古代氏族、財產和國家起源及東方文明路徑入手,斷定中國奴隸社會起源於周初,通過春秋戰國,而至秦漢之際終結(p129)。

侯外廬認為,周代的勞動力有以下特點:(1)大量被俘的氏族變成奴隸,成為新勞動力的主要來源。(2)西周的奴隸已經「由族人的集體奴分散為家族單位奴」。以「家」為單位,正是指「集體族俘經過陶治分化出來的,可以說是熟練的生產者。」(3)錫臣、錫人和錫器物、貨幣、牛、馬並列,是周金中常見的詞句。奴隸和農奴的主要區別,就在于他的「工具性」。(4)奴隸是以家室計的集體族奴,表明「家」是奴隸主的財產計算單位,「室」是勞動者的構成單位。(5)奴隸的「全部勞動都表現為無酬勞動」。(p129-130)

關於西周生產資料的特性,侯外廬指出,西周的土地國有制也就是氏族貴族所有制。由于貴族獨占,生產力難以發達,便不能產生典型的生產資料私有的顯族。古代公、私的意義和現代不同,「公」是指大氏族所有者,「私」是指小宗長所有者;「公」指國君以至國事,「私」指大夫以至家事。西周氏族王公是在舊邦維新的路線上進行着分業,這種分業的形態主要是勝利的氏族和被俘虜的氏族二者間的結合關係,獨立農民的土地反而是例外的。(p130-1)

侯外廬以為,要闡明中國古代文明的具體路徑,不僅要分析土地所有制形態如何發展,還要研究土地和城巿的關係如何建立,以及氏族傳統在文明社會裡如何延續。他指出,西周的城巿是「宗子維城」制,是宗法的,不是經濟的。它雖然統治着農村,可是在經濟上卻形成「城巿與農村不可分裂的統一體」。「周代進入文明,依靠『土地附庸』,卻沒有地域化,極少有經濟意義的都巿,多半是宗廟社稷意義上的城巿」。這種「城巿和宗廟的不可分離,是周代因襲商代氏族公社會遺制」。民(集團奴隸)與氏(集體氏族或氏族組織)是中國古代國家的兩個基本條件,所以失民亡氏便等於亡國。周代封國是姬姓與非姬姓的同盟氏族,利用過剩的集團奴隸員去建築現代國家。(p131-2)

(評論)侯外廬着重從勞動力與生產資料的結合關係來判斷西周生產方式的性質,這在方法論的運用上,也是比較恰當的。但他對西周奴隸制的發展水平估計過低,因而氏族保存完整與否、血族紐帶的氏族統治、生產者為「集體族奴」,都是值得商榷的。(p132)

 

 

第五章 對春秋戰國社會性質的不同的認識

在呂振羽、翦伯贊等人看來,春秋戰國是初期封建社會向更高階段的發展;郭沫若認為春秋戰國時代的社會變革意味着奴隸制的瓦解和封建制產生的過程;而侯外廬則認為戰國時代是奴隸族從氏族紐帶為基礎的土地國有制向國民富族的土地私有制的發展階段。(p133)

 

第一節 戰國是初期封建社會向更高階段的發展

  呂振羽(《中國社會史綱》)認為春秋末葉,己經出現由封建勞役地租向現物地租的轉化。到了戰國末期,現物地租便成為農民支付剩餘勞動的主要形態。新興地主(=商人)的經濟力量越來越大,採取的經營組織是雇役(=佃耕制)(p133-4)。在一九四O年(《本國史研究提綱》),他明確提出秦統一的歷史意義是由初期封建制到專制主義的封建制(p134)。他認為春秋戰國的歷史,其本質是封建莊園過渡到佃耕制的歷史;同時,又是獨立手工業者和商人從莊園制經濟中發生以至於成長的歷史。(p134)

  在翦伯贊看來,春秋戰國時代社會生產關係的主要構成依然是領主與庶人之間的關係,但隨著社會生產力的發展,等級制漸趨混亂,周天子威權低落,諸侯權威高漲;舊領土與新興商人的鬥爭開始時,沒落的小領主就成為「游說之士」。其次,由於地方經濟的發展,自春秋時代起,農奴開始兩極分化:一部分升華而為獨立的商人,另一部分沉淪而為賤奴。至於戰國,大部份農民隨著莊園制的崩潰而變成佃農。(p134-5)

  (評論)兩人都不夠深入,把商人地主的勢力作用看得太高了。把「合縱」與「連橫」的戰爭說成是舊領主政權與商人政權之間的鬥爭,太牽強了。(p135)

 

第二節 春秋戰國是奴隸制向封建制變革的時期

四十年代,郭沫若從鐵器的使用、井田的破壞、私家和公室的鬥爭、人民身分的改變等方面,論証了春秋戰國時代是由奴隸制向封建制的變革過程,而秦末農民大起義則標志着這一變革的完成。(p136)

郭沫若認為大抵在春秋初年已經開始使用鐵器了,戰國末年發展煉鋼術,秦始皇統一六國,收天下銅兵器,標志中國鐵器時代「正式登上了歷史舞臺」。冶鐵技術的發明與發展,使鐵工具廣泛使用于農業和手工業,從而增加了整個社會的生產力,使社會生產發展到更高階段。(p136)

由於鐵器的使用,奴隸主貴族進一步榨取奴隸的勞動墾殖私田,因而就使井田制受到了破壞。新墾辟的土地,相對於奴隸主的俸田來說,它是私田,可以鬻賣,而且沒有納稅的義務;同時它是在國家法度以外的,它是因任地勢的自然地疇,因此不必也不可能遵守四方四正的古板井田制辦法,對於井田制來說,自然是「暴君污吏漫其經界」了。郭沫若認為「厲王時地主形態的人的確是存在」,但地主關係經過法定而成為制度,則是魯定公十五年的「初稅畝」為標志,公開承認私有,宣布井田制的死刑。(p137)

郭沫若認為,奴隸是在私家和公室的激烈鬥爭中獲得解放的。中國古代奴隸的解放不是家內奴隸的免籍,而是生產奴隸的蛻變,庶人地位上升,庶人中出現新的工商階層,提升到貴族或奴隸主之下,家內奴隸之上去了。這便成為奴隸的解放。奴隸的頹敗同樣表現在青銅器的製造上。而士這個階層,也表明庶民地位的變化,春秋前期之士,大抵是由各諸侯所養畜,貴族或逃亡貴族的子弟占多數;春秋末葉至戰國,私門和公室鬥爭,私門養士之風大盛,士的流品也漸複雜起來。這正表現在社會變革的過程中,奴隸解放的程度相當徹底。(p138-9)

(反映在意識形態上的變革)上層禮樂刑政所謂文化,也就因士為媒介而下降。不登大雅之堂的東西,一部分也登了上去。人民價值提高,神概念動搖。(p139)秦朝滅亡是奴隸制向封建制變革的最後完成,這場社會變革乃至陳吳劉項的奴隸大暴動的成功才達到了它的最後的終結。(p140)

(評論)郭沬若後來戰國封建論的一些基本論點,此時都已大致提出,他在論述由奴隸制向封建制過渡時,從生產力的發展引起私田的增殖和井田制的破壞,以及直接生產者身分的改變去探討奴隸制的瓦解和封建制的形成。(缺點)土地私有制不一定意味著封建制關係的形成;而關於公門私室的鬥爭,郭沫若也沒解釋階級鬥爭在推動一種社會經濟形態向另一種社會經濟形態的變革中,究竟是怎樣起作用的?新興地主與奴隸主的鬥爭、廣大奴隸和平民的鬥爭,究竟那種是主要的,其關係為何?為何當時地主採封建制,和生產力情況又有何關係?這都是需要加以考察和說明的。(p141-2)

 

第三節 中國封建化的過程在戰國末至秦漢之際

  侯外廬認為春秋和戰國要分別而言,用近代話講,春秋承認現狀,戰國則打破現狀。春秋時代的生產資料所有制形態所起的變化只是大氏族向小宗族的所有,尚未形成「土地私有的顯族貴族」。要到郡縣制的成立,才產生中國「不合法的土地私有制」。(p142-3)

從勞動力的性質來看,西周生產者還沒有和土地密切結合。但到春秋時代,生產者已和土地一起構成固定的「邑」,春秋中期郡縣制發生時,統治階級由於本身的利害關係而不得不把奴隸和土地結合起來盡地力,這樣生產者便就其氏族所在地,開始被束縛在土地上,雖然尚未成為農民,仍是家內奴隸,但客觀上就有了隸農(Colonus)形態的萌芽(p143)。

周初「宗子維城」的城巿國家制度,遭到破壞。春秋時代「私肥於公」,政權下逮,形成「二政耦國」的畸形國家狀態。春秋末年以至戰國時代古代社會更進一步地處于顯著的變動當中,這種變動顯著地反映在郡縣制的成立上。生產資料的土地公有向私有轉化、非法私有到合法私有、奴隸轉為隸奴的過程都和郡縣制的發生發展以至確立的過程相適應。他分析商鞅變法,歸結四點:沖破氏族、廢封建(改以農村出發的郡縣)、廢井田、奴隸變隸農。得出結論:從戰國初期到秦統一,廢封建置郡縣,是城巿和農村的顯族(?)發展形態、開阡陌、屬地利是以農村為出發點的萌芽,土地私有和買賣是隸農以至農奴轉變的歷史。(p143-4p)

    (評論)「春秋承認現狀,戰國則打破現狀」不見得對,春秋時代舊的制度已經在全面崩壞是明顯的事實。如果說春秋和戰國有所不同的話,只能說是春秋時代舊勢力雖在瓦解,但它仍占着統治地位,新勢力還在成長;到了戰國時代,舊勢力不得不退下歷台舞台。新舊勢力的這場鬥爭,直至秦始皇統一六國,才大體一告結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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