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表2 論証類型
參照面向
論証形式提問的表達具爭議的有效性主張
理論論述認知-工具的命題的真實性;目的行動的實效性
政治論述道德-實作的行動規範的正確性
美學批判評價的價值標準的適切性
療法批判表達的表達的真誠性
闡述的論述
(explicative discourse)...符號結構的可理解性以及善用(well-formedness)
(23)

(3)對論証理論的附註(excursus)
1.上文引入的合理性概念的確有些直觀,如圖2所示,它涉及到一整套的有效性主張,而這些有效性主張必須用一種論証理論加以闡明。(23)
2.[圖爾明對絕對主義觀念以及對相對主義觀念的批評](24)
3.如果表達有效性既不能從經驗主義的角度,也不能從絕對主義的角度加以証明,就會出現這一些論証邏輯必須予以正面回答的問題,即:如何才能用充分的理由來支持這些成問題的有效性主張?如何對這些理由本身加以檢驗?那些對於有效性主張具有重要意義的論據及理由何以會比其他論據顯得更強或更弱?(24-5)
4.論証言說可以區分為三方面。首先,作為過程來看,論証所涉及到的是一種並非或然的溝通形式,因為理想條件幾乎得到了充分的滿足。由此,我曾嘗試著指出過,論証的一般實用前提,是理想言說情境的細則。….從這個角度來看,論証可以看作是一種使用其他手換,指向理解的行動的反思延續。(25)
5.其次,只要把論証當作程序來看,我們就必須用特定規則的互動形式來行事。(25)
6.最後,從第三個角度來看,我們可以認為,論証就是生產一致的論據,這些論據以其內在特質令人信服,並且可以兌現或拒斥這些有效性主張。…任何一種論証理論都面臨著這樣的一種使命,即:把具有充分理由的論據的一般特徵明確下來。(26)
7.以上所說的三個分析層面可以提供不同的理論視角,我們可以用亞里斯多德的經典學科分類對它們加以區分:修辭學探討的是作為過程的論証;辯証法(dialectic)涉及到的是論証的實用程序,邏輯學的研究對象則是論証結果。事實上,不同層面上的論証表現出來的結構各不相同:首先是一種堅決反壓制和不公平,並帶有理想主義色彩的言說情境的結構;接下來是一種追求更好論據,並且具有一定程序的競爭的結構;最後是決定不同論據之構成及其相互關係的結構。…然而,有意思的是,在努力對論証理論相應的基本概念,諸如「廣大聽眾的贊同」、「合理共識的達成」、「有效性主張的論述兌現」三個分析層面不能處於分離狀態。(26)
8.[批評克萊因僅注意到上述的其中一個層面p27-31]
17.[論圖爾明的優缺](31-2)
18.當然,論據可以根據(反方希望維護的)主張的種類而有所區別。這些主張視行動脈絡而有所差異。…論証可以出現在各種不同的脈絡中,這些脈絡可以用功能的術語來分析,並化約成一些社會競爭場或「場域」。它們對應著不同種類的主張和不同類型的論証。(32)
19.[批評圖爾明沒將這些場域分清楚](33)
20.[批圖爾明單靠邏輯層面的作法](33-5)
24.他沒有把意料之外的論証的制度分化,和由內在結構決定的論証形式準確地區分開來。(35)
25.一切論証,無論它們涉及到的是法律問題和道德問題,還是科學假設,都需要求同一種相互尋求真實性的組織模式,其目的在於通過爭論,憑著更好的論據使主體間相互信服。(36)
26.在我看來,錯誤在於,圖爾明沒有把依賴於脈絡的慣常主張(conventional claims),和普遍有效主張(universal validity)清楚地區分開來。(36)
27-29[舉例說明](36-7)
30.外在分化是建立於不同論証形式的內在分化之上,這些不同論証形式仍受限於這樣一種觀點:這些不同論証形式將所有事情依功能及合理進取的目標來分門別類(shunt)。根據不同的普遍性主張,這些論証形式也有所區別;普遍有效性只能在表達的脈絡中才能被認出(recognizable),但它們又非一開始(not first)就由行動的脈絡和範域所構成。(38)[按:行動脈絡和範域並非外在於有效性主張,前者不先於後者、不形塑後者、不規定後者。反過來看,論証本身形成脈絡、也形成有效性主張,兩者無先後順序,不如說是並存,只有在脈絡中才能辨別出有效性主張]
31.如果這是對的,論証理論就會背上可觀的証據負擔;它必須詳述一套系統的有效性主張(a system of validity claims)。(37-8)…一個有效性主張,就等於一個表達的有效性條件已得到滿足。…如果我們稱規範上未被許可的要求為「強制」(imperatives),那麼對於這些強制的「贊同」、「反對」回應而言,它們是專制的選擇(arbitrary choice)。相對的,對於有效性主張的「贊同」或「反對」的立場,則意味著聆聽者同意或不同意一種可以批判檢驗的表驗,並且要拿出理由或推論;這樣的立場,是一種洞察或是理解(insight or understanding)。(38)
32.[舉例說明](38)
33.這些表達的基本樣式(modes)由它們的內在的有效性主張,諸如真實性主張、正確性主張、適切性主張或可理解性(或良好形構well-formedness)的主張來決定。從語義學的角度來對句法形式(sentence forms)加以分析,也可得出同樣的樣式。…從句法形式的分析開始,我們可以澄清一個相應句法之所以有效的語義學條件。但是,只要分析推進至可能的支持或是推論(grounding)陳述的有效性,有效性概念的實用內涵(pragmatic implications)也就突顯出來。所謂推論,只能根據有效性主張的兌現論述的條件,才能加以解釋。(What grounding means, can be explained only in connection with the conditions for discursively redeeming validity claims)(39)。[在不同形式中,有不同意義]
34.[形式語義學的限制]有效性主張不只是被包含在溝通表達中;而且不是所有包含在溝通表達中的有效性主張,都與相應的論証形式有直接連結。(40)
35.儘管層次(level)不同,對各種帶有溝通意圖的的個別表達的分析,仍是對於系統化有效性主張的起點,而且具有啟發作用,因為在文化客體化層次上,所有有效性主張都同時被包含在溝通表達之中。(40)
36.表達的真誠性無法加以推理(grounded),而只能被展現(shown);不真誠只能透過表達以及與之內在相關的(過去或未來的)行動之間缺乏一致性這點上透露出來。(41)
37.在開始時,我想說明,當參與者使用論証的情境中,不必預設內外限制的言說條件已經得到滿足,我會寧願考慮用「批判」(critique),取代「論述」(discourse)。(42)
38只在當提問的有效性主張的意義,在概念上促使參與者假定在原則上可以達到理性的合意(rationally motivated agreement),其中,「原則上」所表達的是理想化的但書(idealizing proviso):只有當論証能夠做到充分開放並持之以恆,那我將會用「論述」一詞。(4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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