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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 乾──體用之名

「體」、「用」二字晉唐早已習用。夫體用相待之諦,思辦所需。與「用」對稱者曰「質」、曰「形」、曰「能」、曰「力」,亦即謂「體」;異名同義,所貴得意忘言。蓋佛理而外,詞章、經濟亦均可言「體用」。魏了翁《鶴山大全集》卷一0九《師友雅言》記李微之云:「《六經》、《語》、《孟》發現多少義理,不曾有『體』、『用』,逮後世方有此字。先儒不以人廢言,取之以明理,而二百年來,纔說性理,便欠此二字不得;亦要別尋二字換卻,終不得似此精密」(p8-10)

這一段話,說明「體用」二字的使用,於先秦之後,晉唐之間早已習用,而這兩個字用來說明義理,有其獨到之處。本文後半,討論易象與詩喻的差異,見下。

「象曰:天行健」;《正義》:「或有實象,或有假象。實象者,若地上有水,地中生木升也;皆非虛言,故言實也。假象者,若天在山中、風自火出;如此之類,實無此象,假而為義,故謂之假也。」按《繫辭》上:「聖人有以見天下之賾,而擬諸形容,象其物宜,故謂之象。」是「象」也者,大似維果所謂以想象體示概念。蓋與詩歌之託物寓旬,理有相通。然二者貌同而心異,不可不辨也(p11)

《易》之有象,取譬明理也,「所以喻道,而非道也」(語本《淮南子.說山訓》)。求道之能喻而理之能明,初不拘泥於某象。變其象也可;及道之既喻而理之既明,亦不戀著於象,捨象也可,胥得意忘言之謂也。詞章之擬象則異乎是。詩也者,有象之言,依象而成言;捨象忘言,是無詩矣,變象易言,是別為一詩甚且非詩矣。故《易》之擬象不即,指示意義之符(sign)也;《詩》之比喻不離,體示意義之跡(icon)也。不即者可以取代,不離者勿容更張(p12)。是故《易》之象,義理寄宿之蘧廬[1]也,樂餌以止過客之旅亭也;《詩》之喻,文情歸宿之菟裘也,哭斯歌斯,聚骨肉之家室也(p13)。倘視《易》之象如《詩》之喻,未嘗不可摭我春華,拾其芳草。哲人得意而欲忘之言,得言而欲忘之象,適供詞人之尋章摘句,含英咀華,正若此矣。苟反其道,以《詩》之喻視同《易》之象,等不離者於不即,于是持「詩無通詁」之論,作「求女思賢」之箋;忘言覓詞外之意,超象揣形上之旨,喪所懷來,而亦無所得返。(p13-4)

上文區別象與喻的差異,易象者,可以得意忘言。然而詩者,如果言辭更換了,就不是原詩了。易者,取象於譬,象只是個短暫的依憑,多方設譬,使人不拘泥於形象,而超脫形象而得道,所以乾可為健、為馬;坤可為順、為牛。然而詩者,一旦改辭換物,意象變矣,馬不同牛,所以形象是受限於辭詞的,如上文所引「聚骨肉之家室也」。然而兩者也可相互資用,詩人可以從易象得到啟發,如果用易的方式來解詩,覓詞外之意,雖致穿鑿附會,卻也不失為一家之言。

 

三 泰 《泰》為人中之說

  舉《泰》為人中之例,殆承襲元以來陳言耳(p16)《正義》中並無人中之說,人中之說及以訛傳訛,後人沿習不察。

本節強調字義歷史變化進程。說實話,我抓不到本文的重點。

 

四 蠱 幹蠱之解

  《易.序卦》:「蠱者,事也」,虞翻,李鼎祚皆以能繼父之志事為解。[然]宋以後始有訓「幹蠱」為蓋父之愆,如舜之於瞽瞍,禹之於鯀者。王弼斯註,以「蠱」解為「事」,正屬「古訓」。「幹蠱」及辦事、了事之意,尋常書札中語也(p16-7)[洪邁用]「幹蠱」[一辭],皆謂代父辦事營業。宋以後雖多作「蓋父之愆」解,「理事」之義未湮(p17-8)

  本節主要在解「幹蠱」的字源,《正義》「蠱」者,事也,惑也,亂也。爻曰:「幹父之蠱」、「幹母之蠱」,不限於父義,止於「事」意。在三國魏以前,蠱解作「事」,幹蠱即辦事、了事之意。宋以後開始有把「幹蠱」解作承繼父親未完之事,幹事的意思仍繼續被使用。

 

五 觀 神道設教

  世俗之避忌禁諱(taboos),宗教之命脈係焉,禮法之萌芽焉,未可卑為不足道也。夫設教濟政治之窮,明鬼為官吏之佐,乃愚民以治民之一道。二魏見其治民之效,而未省其愚民之非也。馬基亞偉利昌言,為君者不必信教,而不可不貌示篤信。神道設教,乃秉政者以民間原有信忌之或足以佐其為治也,因而損益依傍,俗成約定,俾用之倘有效者,而言之差成理,所為「文之也」(p18-20)

二魏為治人者言,法令之力所不逮,得宗教以裁約之;華、陸、顧文抉剔治於人者之衷心,遭荼毒而不獲申於人世,乃禱諸鬼神以冀疾苦之或蘇。西人如李伐洛(Rivoral)能兼明二意,既言宗教為法律之補充,復言民不聊生,乞靈宗教,以他生稍慰此生。後一意正馬克思所謂宗教乃人民對實際困苦之抗議,不啻為人民之鴉片(p19-21)

  本節解《彖》辭:「聖人以神道設教,而天下服矣。」探討宗教的意義。宗教是禮法萌發的根源,有一定的價值,為政者,以宗教補充國家權威不及之處,遂行統治。宗教一方面佐助統治,另一方面使百姓的困苦有所出口。宗教愚民之非,「浪漫主義詩人早言,不過如收鴉片之效;或言,世人莫不吸食精神鴉片,以謬誤信仰自醉。(p21-2)



[1] 旅舍,不可久住。《王力古漢語字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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