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The Inheritance and Changes with Last 60 Years for The Traditional Chinese Medicine Stores in Taiwan>
單字 traditional Chinese medicine、pharmacology、Chinese herbal medicines、conventional trading system、not college-educated pharmacists、license problem、dococt (熬煮、煎煮)
I.引言
II.中藥店主人──封閉而保守的圈子
非大學畢業藥師
家族事業(family business)
生活方式受到道教與佛教影響.(323)
証照問題
傳統方式與現代生活的鴻溝
III.河洛中醫文化
河洛語保留了西漢末古語最本質的部份。
IV.中藥品質
珍貴藥材,依法炮製(precious medicinal materials, prepared by the prescribed methods)(325-6)
在中藥場合裡,所有店家都會在櫥窗展示他們珍貴的藥材。(326)
V.區別中醫藥材
VI.依炮製程序處理草藥
在1980年前,通常在中藥店後頭會有一間手工廠。學徒必須在那裡學習技術並準備藥材。相對的,當台灣的工資比大陸貴上二十倍時,這些工序就幾乎都在大陸進行了,而且幾乎所有都機械化了。(327)
VII.輸入者、仲介者與零售
1.大藥店(輸入者):即使在1950到1980年間非常緊張的時期,雖然所有大陸來的貨物都不允許進口,但是中草藥是個例外,持續透過香港而輸入台灣。
2.仲介商店(流通者):以巿為單位,每個城巿都有一個仲介者。他們通常在生意上有非常雄厚的資本,此外,他們建立了有效的操作結構──彈性存貨分配系統(Flexible stock distributing system)。尤其對於某些珍貴的草藥,小店舖不需要花太多錢在其庫存上。他們可以逕自向最近的仲介商批貨。(327)
3.傳統中藥店:零售,通常結合了中醫師,並直接處理病人,而藥店準備好處方所需之藥。中藥店幾乎都有基本設備,像是藥櫃,而且只由家庭經營,像是夫妻,或者再多一到兩個學徒。(327)
VIII.處方與配藥的分離
臺灣藥師公會為醫藥分業爭取了三十年,最後在1995年中央健保局才實現了他們的期望。值得注意的是,在台灣的傳統中藥店老早就實施醫藥分業。病人甚至可以帶這些藥去其他的中藥店來辨別其品質。大約在1960年以前,消費者可以要求店家為他們熬煮這些藥材,這些藥在兩次的熬煮之後,店家會把這些藥渣放在店面前示眾。因此,公眾可以來檢驗是否店家用對了藥及藥的品質。這些藥渣會放到晚上。(328)
VIIII.師傅教學徒
一般來說需要三至五年。師長如父。今日,在臺灣要當一個中醫師,必要透過常規的大學教育,或是過國家考試以測驗學徒之所學。三十年來,數以百計的學徒透過這個系統來得到醫師執照。(328)
X.特殊習俗:俸茶、數量書寫的方式、農村賖帳
在1950年前,日本殖民時期,鄉村非常貧窮。當人們感覺自己生病了,他們通常去店裡買中藥,並且記帳,直接下次收穫以後,再來還帳。根據帳簿,店家會去每個村落來收帳。在一些老藥店,可以發現自祖父留傳下來的帳單。然而,這個系統在1950年後漸漸消逝了。(329)
XI.寺廟藥籤
藥籤與中藥店的關係(329)
2.當病人拿藥籤到藥店時,店家會再詢問病人的症狀,並細微調節處方。對於不適合這處方的病人,這些病人會用紙錢寫下這處方,用紙錢在神面前祈禱,然後燒了它放入水中,並喝掉這碗水。在一些特別的案例中,店家會要求病人停止服藥。(329)
3.藥籤通常先前就已分類好,而在每個分類中有不同的處方。病人只會根據他/她的不適的某些面向來請求藥籤。(329-30)
4.一般來說,藥籤裡的藥都是溫和的。服用它們並不會造成大傷害。藥店調節處方是最重要的部份。他們通常會放入最關鍵的治療藥物。(330)
5.藥籤最重要的治療效驗似乎是心理學上的。(330)
6.[香灰(使用香藥),但因1970-85年,有些寺廟在香灰裡摻入消炎藥、抗生素,甚至類固醇。因此在衛生當局禁令下而消失](330)
7.1985後,醫療法、藥管法;改變型態
8.健康食品變相推銷
XII.資格標準的變遷
XIII.傳統中藥裡的保育動物
XIIII.1992-1994年台灣犀牛角與虎骨的糾結
XV.全民健保實施後的影響.
1988年8212家中藥房
2003年14000健保特約藥房、另有3000家非特約藥房
增兩倍之因(1)全民健保使大量人口流向傳統中醫(2)健保只給付濃縮製劑。這使大眾寧願花額外的錢尋求更好的藥物,並且可據自己的需求尋求更好的療效。(333)
<台灣中藥商六十年來之傳承遞變>
一、前言──傳統下的傳承
師徒相授。
二、中藥商之特性,保守封閉型的族群
6.逆來順受,聽天由命,宿命論,宗教氣氛濃厚,從地方公會的理監事很多人熱心擔任廟宇的爐主,奉獻神明,每年神農大帝(中藥業的守護神)誕辰,各地公會大舉拜拜,有的還辦野台戲敬神,即可推想而知。(336)
8.雖然有中藥商公會組織,但公會對會員的管理鬆散。…但在選舉,公會的族群性團結性內聚力發揮了很大的選票作用,是兵家必爭之地。(336)
三、河洛中藥文化
河洛謂黃河與洛河兩流域之間之地。(336)
中藥商是碩果少存研究古漢語古音古義的活資料庫。(338)
這種重視醫療的河洛文化,也是現在台灣的醫藥業發達的社會主因,台北巿中藥商集中的廸化街,不僅是台灣中藥、南北貨的中心,過去也是民間金融的重鎮,今日的榮華,有其遠古淵源河洛中藥文化的遠因。(338)
四、道地藥材
在中國醫學臨床治療上,「四診:望聞問切、辨證論治,臨證開方,隨證加減、精選細製」為治病之五大原則。…在用藥上,為了發揮藥的療效,更講究「精選道地藥材,遵古法炮製」…。所謂「道地」是一個自古以來,對藥材品質品級規格化標準化的概念,是傳統的通俗語言,是經過幾百年廣泛使用,由臨床考驗、實際經驗為依據累積而來的知識。(339)
[《神農本草經》、《范子.計然》、《本草經集注》、唐《新修本草》]唐.孫思邈《千金翼方》,首先按當時行政區劃的「道」來歸納藥材產地,特別強調「用藥必依土地」,在書中「藥土州土第三」詳述其原委,重要性。這可能成為後世正式探用「道地藥材」的術語最早的濫觴。(339)
明.皇宮官修本草《本草品彙精要》每藥以記述「道地」之優良藥材。「道地」列入本草書的專欄內容。(340)
五、藥材經驗鑑別
中藥藥材飲片的鑑別方法,主要是用傳統經驗(形狀、氣味等)鑑別為主。(341)
六、櫥窗展示
1950-1965代煎藥、藥渣示眾。
[為何不打碎?]殊不知,切飲片,除了便於調劑及配方後的核對檢查外,最大的意義,在於從飲片的特徵,使藥材的品等貨色易於鑑別。病人、藥房、中醫師三者之間,可從飲片來瞭解開方、用藥、藥價的情形,這是中藥展示的特色。(341)
[展示特定貴重藥材](341)
七、遵古炮製
在1980年以前,在藥店後面,都有一間炮製房,是藥童必學的工作,但現在炮製都已工廠化,中藥店已不做炮製的工作了,若有,只是老板較精細,只炮製小量的特殊要求的藥材。由於台灣的工資是大陸的20倍,這些藥材炮製工作,都在大陸處理,有些台灣進口商就在大陸設炮製工廠,再進口到台灣。(342)
八、進口商、中盤商、零售商
九、醫藥分業
在 1970年後,中醫師學西醫診所自設藥房自己賣藥,現在全民健保,中醫醫院診所全都自己給藥,醫藥分業的優良傳統制度反而消失了。(343)
十、師徒傳授
中醫師檢定考特考對台灣中醫藥知識的推廣有很大的催化作用,許多在中醫診所當助手,中藥房當藥童及其他各種不同行業的人,工作之餘,買些中醫藥書籍來研讀,進而參加檢特考,甚至有些辭去工作,專心投入,或在補習班中,熬夜苦讀,希望有朝一日,金榜提名,而晉身中醫師的行業。(344)
十一、特殊習尚:俸茶、藥單用量寫法、農村賒帳
1950年後,這種賒帳就消失了。(344)
十二、廟寺藥籤
在宗教醫療體系中,廟寺藥籤具有很重要的地位,信眾很多,1980年以前,常是廟寺當地中藥房的一大收入,當時有些寺廟更由童乩給病人治病開方,棹頭寫在金紙上,俗稱「神明單」。(344-5)
1.藥籤屬於民俗信仰,與宗教化文習習相關,台灣民眾到廟寺求藥籤的歷史已很久,廟寺、廟祝、病人、中藥商很緊密的關連。1960年以前,貧窮的年代,對於窮苦人家付不出藥錢,這種廟寺藥籤、神明單的藥費,由廟寺從香油錢支付,做功德佈施,現在這種佈施已沒見了。(345)
7.1985年以後,由醫療法、藥管法,政府取締,廟寺藥籤已不如過去那麼盛行,為了避免犯法,有些地方的廟寺改為籤號,病人到中藥房,老板依照籤號藥方集,給配藥,這成另一種改變的經營方式。有些寺廟在藥櫃上加貼「藥籤僅供參考,須由醫師指示服用」之標示。有些寺廟雖沒有提供藥籤,但有藥櫃或藥粉,提供信眾索取。(345)
8.用抹草枝葉煎水洗去邪氣、避邪是台灣常見的習俗。(345)
8.近年來,有健康食品傳銷業看上廟寺藥籤的信眾很多,以企業規劃經營,支配廟寺或主掌廟寺,向信眾推銷健康食品,這個蛻變已不是傳統中藥商的經營生態了。(345)
十三、中藥商資格認定標準的演變
1.日據時代:對西藥藥品的販賣已有嚴格的管理制度,需有藥種商執照才准予從事藥品販賣業務。但對中藥為放任狀態,業者有領照者,也有沒領照者。
2.台灣光復之初,政府沿習日據時代的制度,對中藥業者舉辦訓練班發給中藥商執照,但是人商合一,視為商,與西藥的人商分開不同,「西藥應聘領有證書之藥劑師負責管理藥品。
3.1950-1952年,從2家有執照的中藥房出具證明書證明其店夥三年以上之經驗且「且諳藥性」的能力,來開業領照。
4.1954-1966年,由各縣政府舉辦「熟諳藥性人員」之簡單測驗,發照。自1940-1966年,共核發4572家左右,皆為人商合一。
5.1967年,內政部公布施行「藥商管理規則」,第六條規定,「中藥販賣業者,應聘用中醫師或熟諳藥性之人員管理藥品」。此為人商分開之啟端,在其第三條特將藥商明確區分為(A)中藥商負責人(B)藥品管理人(專業人員),規定中藥房須由熟諳藥性人員及中醫師管理。
此法令,有四件重要事件,(1)明定了人、商分離的執照原則,(2)將中醫師列入管理中藥條文之開始,(3)封殺了藥劑師從事中藥業務的門扉,(4)因是比照西藥人商分開的執照,沿襲了西藥「聘藥劑師、藥劑生管理」的制度,也開啟了後來中藥商模仿西藥商「租牌營業」的掩耳盜鈴陋規。
6.1970年藥管法公佈,中醫師及確具中藥基本知識及鑑別能力人員兩種人得以管理經營中藥販賣業務。
7.1987年再轉回研究人商合一及低標準,1993年通過藥事法據此以列冊解決。(346)
日據時代,為放任狀態。
民國36年8月1日,台灣省政府頒布「台灣省管理藥商辦法」。
民國37年3月29日衛生部公布「管理藥商規則」。
民國39年省府代電規定「中藥商開業應有二家正式中藥商證明其店夥熟諳藥性」。
民國39~42年,對熟諳藥性人員之稽核方式,由二家領有正式營業執照之中藥房出具保證書,保證其店夥確有從事中藥業務三年以上之經驗且熟諳藥性,據此發臨時中藥商執照。
民國43年,台海省各縣巿政府分別舉辦熟諳藥性人員之簡單測驗,依此,發給臨時中藥商執照,這是該類人員測驗之始。
自39~56年,共核發臨時中藥商執照共4,572家左右,皆為人商合一。
民國56年,內政部公布施行「藥商管理規則」。
民國58年,藥管法公布。
民國59年,藥物藥商管理法公布施行。
民國59年中藥商總數,據民國59.4.14立法院45會期第11次會議記錄內政部提供的資料,臨時中藥商6,378家,中藥販賣商808家,中藥種商482家,共7,668家。
民國62.12.1~63.5.31實施藥商整頓方案。
63年,凡中藥商均須依藥管法第24條及施行細則規定產生。
事實上,自63年以後,凡是中藥商要新開業,都是以聘請中醫師申請中藥販賣執照,陸續產生新的中藥商。迄民國77年中藥公會全聯會的統計,共有新增1,269家。
民國68年,藥師法修正通過,凡修習中藥課程達適量標準之藥師,得以從事中藥販賣業務。…因藥師專門職業人員的身份背景,其執業不需加入中藥商公會,因此一般談「中藥商」問題,都沒把藥師開業者冠上「中藥商」列入。本研究亦循此慣例,故研究對象沒包括藥師。
民國77年據許炳南《中藥商調查報告》,擬出列冊中藥商輔導管理方案。
民國81.6.17刪除藥管法修正草案第28條,有關中藥販賣業之規定全部刪除,改為全面開放。(348)
民國81.7.8第28條復議成立,再恢復28條中藥販賣業之規定,並於28條增列藥劑生比照藥師修習中藥課程達適當標準,得從事中藥業務,又於103條將列冊人員增列入條文中。
民國82.1.182藥事法三讀通過。82.2.5.總統公布,列冊中藥商及藥劑生從事中藥得以立法定讞。(349)
[囧,作者自己有作大事年表,我還花這麼多時間摘要>
茲就歷年中藥商資格認定的演變,整理摘要大事年表如下:
1. 日據時代,以訓練班講習,發給西藥中藥執照,但中藥執照,並未嚴格規定須經訓練班結業。
2. 光復初期,民國36年,以考詢評審負責人的能力
3. 民國39年,由2家正式中藥房證明其店夥熟諳藥性
4. 民國43-56年,由各縣巿舉辦「熟諳藥性人員簡單測驗」
5. 民國56年,規定中藥房需聘中醫師或熟諳藥性人員。但中國醫藥學院畢業修習中藥課程60學分以上的藥劑師,被摒除。
6. 民國57年,台海省衛生處預定舉辦全省統一的熟諳藥性人員測驗,因考選部反對而沒辦。
7. 民國58年,監察院58監台院機字第1416號糾正內政部及台灣省衛生處罔顧政府體制,侵奪考試權,辦理「熟諳藥性人員」測驗。
8. 民國58年,中藥商共有7,668家。
9. 民國59年藥管法公佈,中醫師及確具中藥基本知識及鑑別能力人員兩種人得以管理,經營中藥販賣業務。
10. 民國62年,對於已有照的7,668家,考選部同意以確具中藥基本知識及鑑別能力人員認定。
11. 民國63年6,642家換照。沒換照之1,026家被註銷,變成無照。
12. 民國65年考選部訂定「65年特種考試中藥管理人員考試規則」,因依據法令不周延,沒通過。這期間,衛生署亦數度擬具「確具中藥基本知識及鑑別能力人員管理辦法案」,但也都沒通過。
13. 民國68年,藥師法修正通過,修習中藥課程達適當標準之藥師,得從事中藥業務。
14. 民國74年,行政院方確定對「確具中藥基本知識及鑑別能力人員」考試由藥管法修正草案規定。但此草案74.8送立法院,迄80年尚未完成一讀。
15. 民國77年1月監察院內政委員會通中藥販賣業之調查報告。
16. 民國77年2月衛生署研商「藥物藥商管理法修正公佈前中藥販賣業輔導管理方案」
17. 民國77.2~3,中藥公會全聯會現存中藥商大普查,共有8,182家。
18. 民國77~78年衛生署邀各有關團體單位,研商上述方案,最後決定以「列冊一次解決,法律保障」之原則。
19. 民國81.6.17立法院通過中藥商全面開放,後因各方反對,81.7.8再恢復藥管法修正草案中藥之規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