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章  總論
第零節 序說
第一項  序論
1.[藥師]藥學是門專門科學,而藥師是專業人員,藥師執業時的專業知識,最基本的就是藥品的穩定性與品質好壞的判斷能力,及對處方及非處方藥物之藥理及治療知識,建立病人藥歷檔案,以便日後用藥效果、用藥安全及藥事照顧,這在全民健保實施後社區藥局的角1色更形重要。(2-3)
2.[藥學教育]1836年馬雅各,1844年馬偕、1870年蘭大衛僅有醫療工作,無醫療教育。日治時期及光復初期人數皆少。
3.藥學教育:民國40年促成台灣大學醫學院藥學系、42年開始招生、46年高雄醫學院設藥學系、47年中國醫藥學院設藥學系並增列中藥課程,學程並延長為五年制。49年台北醫學院也設置藥學系。(3)
4.民國52年台北醫學院、中國醫藥學院相繼設立夜間部藥學系,學制為五年,每年平均畢業200名藥學士。(3)
5.民國55年教育部開放藥學專科學校,有嘉南藥學專科及大仁藥學專科學校,由於招收初中畢業生學制規劃為六年。(3)
6.[藥政]台灣藥事人材之培植,從創議設置藥學系,至藥學系夜間部、藥學專科、藥學高等職校短短五十年間,每年畢業上千名藥學人才,藥學教育水準偏向低階人才培育過剩現,至教育部及行政院衛生署為體認國內藥事人力供需失衡,除停辦藥學高等職校,藥學專科學校並升置藥學技術學院,如嘉南藥專於民國八十五年升格為嘉南藥理學院、大仁藥專於民國八十八年升格為大仁技術學院,同時暫停新設藥學系等措施。(4)
7.[藥事組織的改變]…民國六十年行政院衛生署成立,即由隸屬內政部,改隸直屬行政院。(4)
8.[藥事法規]民國49年內政部公布「取締偽藥劣藥禁藥辦法」,民國56年內政部修正公布「藥商管理規則」與「藥品管理規則」,在藥政管理上仍屬行政法規。至民國59年8月17日,立法院通過「藥物藥商管理法」並奉總統明令公布,至此,始成為藥物藥商管理之法律依據。(5)
9.[藥品、食品、化粧品]行政院衛生署,於民國61年公布「化粧品衛生管理條例」,62年公布「食品衛生管理辦法」,至此對藥品、食品、化粧品三者之藥事行政管理始有法律依據。(6)
10.[醫藥未分業與國民處方選輯]中華藥典國民處方選輯,及為適應自營藥局藥師,在無法得到醫師處方,未能執行調劑藥品之情況下,為使自營藥局藥師能發揮專業功能,為社會要多付一份服務責任,台灣省藥師公會,努力促使行政院衛生署於民國64年9月8日公布「國民處方選輯」,讓自營藥局藥師,能在沒有醫師處方下,可執行調劑藥品之法定業務,服務消費大眾,使自營藥品藥師發揮更多的貢獻,也為藥局調劑業務立下基礎。(5)
11.民國68年3月26日,總統命令公布「藥師法」。(5)
12.中華藥典之編纂。(5)
13.藥事行政體系之組織。(5-6)
第一節 藥師倫理守則
第二節 台灣早期的藥事環境
一、藥與葯
二、藥師與藥劑師
0.「藥師」本為佛名,即「藥師琉璃光如光」也,俗稱「藥師光王佛」或「藥師佛」。(7)
1.「藥劑師」本為日本名詞,日本於明治初年,東京帝國大學藥學科教授柴田承桂博士自德文之Apotheker譯成「藥劑師」,是即藥劑師一名之由來。(7)
2.前者涵義較後者光大。…藥師與醫師處於同等地位,互相針對命名,適得其宜,不必因其同於佛名而有所避諱也。(8)
三、藥局與藥房
0.考我國歷代皇室掌藥之機構,北齊、隋、唐均稱「尚藥局」。宋、金、元均稱「御藥院」,與明、清之「御藥房」之性質完全相同,而與宋代以降為嘉惠平民百姓之藥局,無論其設置之目的與經營之方式均迥乎不同,我國今日之藥局,其營業之對象亦為國民,故自歷史的觀點言之,自以稱「藥局」為當。而「局」與「房」二字,自字義言之,亦以「局」字涵義為正大,寓職有專責之義,至於「房」字之字義,乃謂「正室之旁」為房,房乃是「側室」。吾儕藥師所經營之藥局,豈可甘居「側室」?!藥局一詞如不獲正名,則藥局制度永無確立之一日,遑逞論乎醫藥分業之實現哉!?──節錄自那琦博士中國藥學史提要。(8)
四、藥師節
第一節 台灣早期的藥事環境
0.早期的漢藥醫療。
第一節 台灣光復初期的藥事環境
1.1948年台灣省藥師公會成立。
2.光復初期,藥師開設藥局人數並不很多,大多租牌給藥房和中藥房。1946~1948年間台北約有藥局18~20家。
3.1948年在台北成立「台灣省國藥商業同業公會聯合會」。(11)
第二節 全民健保醫療分業後的藥事環境
1.[醫藥分業]藥事法在82年立法通過,其中一0二條,在全民健保實施後二年實施醫藥分業,此條文一通過後,藥學系的入學分數,又再次拉高,八十四年三月,全民健保在歷屆行政院長力求表現的現況下,提前實施,因此依法在八十六年三月,實施醫藥分業,然而行政部門,尤其衛生署、健保局,根本未做醫藥分業的準備,…因此,醫藥分業這條路,注定是崎嶇難走的路。(12)
2.醫藥分業的理念,台北巿衛生局的案例。
3.衛生署長張博雅受到醫界壓力,提出四大行政障礙阻止醫藥分業。
4.醫業分業實施後,診所、醫院與藥師關係之變化。
5.藥局困境與問題。

第壹章藥政與檢驗
第一節 日據時期的藥政
1895日本佔據台灣。1896年6月,台灣總督府訂頒「台灣藥劑師、藥種商、製藥者取締規則」。1900年9月,公布「台灣藥品取締規則」,飭由各地方廳制定「台灣藥劑師、藥種商、製藥者取締規則」施行細則,分別自行管理。1925年4月,訂頒「藥劑師法」,1928年敕令施行藥劑師法,1929年3月,台灣總督府公布「台灣藥劑師法」施行細則,1935年3月,州政府公布「台灣藥劑師法」施行細則。又於1943年11月公布「藥事法」,然一般開業醫師皆得兼設藥局,自行調劑給藥。(16)
(1)藥劑師
(2)藥種商
日據時期的藥種商,包括販賣西藥及中藥(當時稱為漢藥),其營養管理,則依據台灣藥劑師、藥種商、製藥者取締規則及台灣藥品取締規則,暨各州廳公布之台灣藥劑師、藥種商、製藥者取締規則施行細則等辦理。
根據1920年年底統計,當時台灣地區藥種商多達3511家,其中由台灣籍所經營者計有3303家,大部分為中藥商,後因漢方醫逐年減少,且日政府對於漢藥商亦採取逐漸淘汰政策,不再發給新許可,因而中藥商逐年遞減,而西藥商反而有漸增現象,至1942年執業藥種商人數為2104人。
台灣漢藥商在日據時期屬於藥種商,亦依據台灣藥劑師、藥種商、製藥者取締規則及台灣藥品取締規則等規定予以管理,漢藥商分為兩種,其一為批發商,一般稱為生藥商,其一為零售商,一般稱之為熟藥商,即俗稱之漢藥舖,漢方醫採醫、藥分業制,其中雖有漢醫師兼營漢藥舖,然售賣中藥部分,仍為獨立作業,與西醫師之附設調劑室為病患配藥不同。
民國初年,台灣地區經營漢藥商者,約有三千多家,後來因漢醫師逐漸淘汰,而漢藥商亦隨之減少,至1940年經營漢藥商之台灣籍人士,僅餘1681家。(17)
(3)製藥者
(4)成藥管理
(5)藥品巡視

第二節 光復時期的藥政
1945年甫光復。1947年五月,台灣行政體制改制,原設之衛生局擴升為省政府衛生處,原有之藥政業務,由衛生處之第三科管理,藥政管理,分為藥商管理及藥品管理。
(1)藥商管理
光復初期,台灣藥業型態多沿襲日據時期制度,藥商種類計有西藥商、中藥商、西藥種商、中藥種商、臨時西藥種商、臨時中藥商、成藥調劑商、藥品零售商、成藥販賣商等九種。(19)
1947年的「台灣省管理藥商辦法」,對各類藥商之執業範圍予以規定,如:中藥商:須經本省中藥商考試及格方得經營,但領有開業執照中醫士自營者,不在此限。中藥商不得兼售西藥,但藥品雖產在國外,而係由中醫應用者,不在此限。中藥店:僅許為領有開業執照之中醫士配方,如周圍二十公里內並無領有開業執照之中醫士時,不得兼營配方業。(20)
(2)藥品管理
    1946年「台灣省查驗成藥辦法」。1929年「麻醉藥品管理條例」(20)
第三節 藥師和藥劑生業務權利之爭
中藥製劑之製造、供應及調劑,除依藥物藥商管理法(1993年2月5日修正為藥事法)有關規定辦理外,亦得經由修習中藥課程達適當標準之藥師為之,其標準由行政院衛生署會同教育部定之。(21)
[中藥業者與西藥業者之爭]1970年8月17日 公布之藥物藥商管理法於1993年2月5日修正為藥事法,並公布全文一百零六條,其中
第二十八條 (西藥中藥販賣之管理)
 西藥販賣業者之藥品及其買賣,應由專任藥師駐店管理。但不售賣麻醉藥品者,得由專任藥劑生為之。
 中藥販賣業者之藥品及其買賣,應由專任中醫師或修習中藥課程達適當標準之藥師或藥劑生駐店管理。
第三十七條 (藥品之調劑)
 藥品之調劑應由藥師為之,但不含麻醉藥品者,得由藥劑生為之。
 中藥之調劑,除法律另有規定外,應由中醫師監督為之。
 (第三十五條規定修習中藥課程達適當標準之藥師,親自主持之藥局,得兼營中藥之調劑、供應或零售業務)。
第四節 一九五0~一九七0年藥師、臨時藥種商及無照藥商之糾紛
光復初期,七類藥商。
1947年,「台灣省管理藥商辦法」
1950各縣巿舉辦熟諳中藥人員測驗、短期西藥訓練班。〔無照藥商增多〕
1952年停發藥品零售商執照
1967年將「台灣省管理特殊藥商辦法」併入修正之藥商管理規則。
1969年「熟諳藥性人員審核測驗」核發成藥商執照。藥師公會動員請監察院糾正。3月3日熟諳藥性人員審核測驗決定停止舉行。
1970公布「藥物藥商管理法」。
1971年行政院衛生署成立,訂定「藥商整頓方案」。(25)
第五節 一九四九年政府遷台後之藥政
台灣地區衛生行政組織的發展,就時間而言可分為光復前與光復後。光復後又可分為三階段,第一階段是台灣省行政長官公署時期(1945~1947),第二階段是台灣省政府衛生處時期(1947~1971),第三階段是行政院衛生署時期(1971~)。(25)
中央衛生組織機關的演變年表。(25-6)
藥事行政管理為衛生行政之一環,自1947年以後,台灣地區之藥事行政分述如下:
一、藥政管理組織及藥事法規
(1)藥政管理組織
1.中央藥政管理組織
2.地方藥政管理組織
(2)藥事法規
A.藥事人員
1.藥劑師法
2.藥劑師法施行細則
3.藥劑生管理規則
B.藥物藥商
1.管理藥商規則
2.管理成藥規則
3.台灣省查驗成藥辦法
4.台灣省管理藥商辦法
5.台灣省製藥工廠設備標準
6.取締偽藥劣藥禁藥辦法
7.藥物藥商管理法
(1970年8月17日總統令公佈全文90條,1993年2月5日總統令修正原「藥物藥商管理法」為藥事法,並公布全文106條。)
8.藥物藥商管理法施行細則
(1973公布全文90條,1993年更名為「藥事法施行細則」)
9.成藥及固有成方製劑管理辦法
10.藥物製造工廠設廠標準
11.中華藥典國民處方選輯
12.藥品查驗登記審查標準
13.優良藥品製造標準
14.藥師從事中藥製劑之製造、供應及調劑須修習中藥課程標準
15.藥劑生從事中醫之買賣及管理須修習中藥課程標準
16.藥品優良製造規範
C.麻醉藥品
二、藥業管理
藥業係指從事藥品製造及販賣,與執行藥學專門業務者而言,對於製造及販賣藥品為業者,均列為藥商加以規範。(29)
(1)藥品製造業
(2)藥品販賣業
光復初期以藥商管理規則加以管理,但無照藥商有增加現象,管理愈加困難。1970年8月17日公布藥物藥商管理法,然而藥商與藥師不成比例,恐產生社會問題,故行政院衛生署於1973年訂定「藥商整頓方案」,以分期分區方式,逐步輔導改進,規定如下:
   臨時中藥商與中藥種商具有熟諳藥性者同意六個月內換領中藥販賣商許可執照。(與中藥無關故後略)…各類藥商經各經藥政人員之努力與藥商之配合,如期於1993年完成為合法之藥品販賣業者。(30-1)
三、藥品管理
我國一直到1970年公布藥物藥商管理法後,漿有藥品之管理法律遵循。(31)
(1)藥品輸入及製造
藥品審核制度從關注藥品之有效性,經過藥物藥商管理法以後,以藥品效益和危險性來權衡,重點置於安全性,訂定「藥品查驗證記審查準則」。(31)
(2)藥品廣告管理
1947年「台灣省管理醫藥廣告辦法」。1970年藥物藥商管理法。1993年藥事法六十五~六十八條。又藥事法施行細則第四十五~四十八條,其中「中藥材之廣告所用文字,其效能應以本草綱目所載者為限」。(33)
(3)藥品稽查
台灣省管理藥商辦法第十五條。1960取締偽藥劣藥禁藥辦法第十五條。民國50年代,藥品稽查,列為各縣巿局施政中心工作。藥事法第七十一、七十二、七十六條。(34)
(4)偽藥劣藥禁藥取締
1.定義
2.台灣偽藥的產生過程
偽藥產生的三個階段。(35)
3.台灣偽劣禁藥產生之原因
四、麻醉藥品管理
五、藥品之檢驗
第六節 全民健保實施後之藥政
全民健保實施後的藥政,預定的主軸是醫藥分業。醫藥分業更是藥師公會努力的主軸,尤其是藥師公會全聯會成立之後更是投下藥師大部分的資源來爭取藥師主要權益──調劑權。使醫師專責看病。藥師專責調劑醫師開立的處方箋,雙重保障確保病人的健康。(42)
民國75年11月24日總統華總(一)義字第五九一三號令所公布的「醫療法」。及中華民國75年12月26日總統華總(一)義字第六五0七號令修正公布的「醫師法」。…在醫師法、醫療法、藥管法的效力,透過公保、勞保的運作,醫療浪費只能以「千億」計算,不僅醫療資源虧空,社會資源也難以負荷,才逐漸演變成棄公營保就全民健保。(42)但最後卻演變成雙軌制的醫藥分業。(43)
醫藥分業,就是醫師和藥師進行專業分工,由醫師負責為病患診療,開立處方箋,再由病人持處方箋到藥局由藥師調劑。醫藥分業在概念上可分為點分業、線分業、面分業。(43)
醫藥分業之目的與目標。(43-4)
第七節 醫業分業後二階段之藥政
第八節 何謂醫藥分業
1995年開辦全民健保。1997全面實施醫藥分業。(45-6)
第九節 什麼是健保特約藥局
健保特約藥局是經政府嚴格的檢視,藥事人員需親自執業,依優良藥品調劑作業規範藥品,並符合健保特約要點的規定,而服務品質受肯定的藥局。(46)
健保約藥局的功用,調劑處方、用藥諮詢、健康諮詢、藥事照顧、提供更方便的服務。(46)
第十節 藥價黑洞是醫藥分業最大的絆腳石
藥價黑洞的問題。(47)日本經驗。(47-8)花蓮、台東地區於2001年正式宣告實施醫藥分業。(48)醫藥分業四大行政障礙:偏遠地區、急迫條件、簡表、診所聘藥師。(48)
第八節 藥政的最高機關──衛生署藥政處
民國60年衛生署直屬行政院,下設醫政、藥政、防疫、保健、環境衛生等五處及企劃、秘書二室。其中藥政處下設藥物、藥政、藥商、食品衛生四科。民國61年公布「化粧品衛生管理條例」,62年公布「食品衛生管理法」,對藥品、食品、化粧品三者之藥事行政管理始有法律依據。民國七十年起,食品衛生管理不屬於藥政範圍,另設食品衛生處。(49)
第九節 台灣省衛生試驗所暨衛生署藥物食品檢驗局
行政院衛生署藥物食品檢驗局第3組中藥生藥學組,辦理中藥、生藥藥材及其製劑之檢驗研究、鑑定事項。第4組食品化學組,辦理食品、食品添加物、食品器具、容器、包裝及食品用洗潔劑之化學檢驗研究。(57)
  其業務包括食品中毒案件檢驗,如民國83~84年度檢驗巿售熊膽真偽、84年9月健康食品「保力胺-S」檢驗案、84~85年度檢驗巿售燕窩、魚翅真偽、民85年5月中藥冬蟲夏草重金屬鉛含量檢驗(摻偽情形:84年度有3件、其2件為地蠶,85年度1件,86年度20件,顯示假冒者漸增,以觀光地區及藥膳假冒者多)。也包括巿售消費性藥品食品產品比較檢驗、提升國內藥廠製劑品質及推動國際間藥品GMP相互認證、檢驗方法之研訂與刊物出版(如中藥檢驗方法專輯1~11輯)、藥典、基準之編修(撰)與出版、推動與建立濫用藥物尿液檢驗機構之認可與管理制度,推動與建立優良實驗室操作規範(GLP)制度,加強地方衛生機關稽查及檢驗人員之訓練與輔導。(58-68)
第十節 抓偽劣禁藥的功臣──許榮文
  在長期的藥政工作上,他提的有中藥零售商的考試發照,其考試方式相當特殊(包括辨識中藥、辨真偽、判定普通藥、劇藥、毒藥)。(69)
  中藥零售商的考試發照:光復初期由於藥學專業人員不足,政府權宜之計,1950年台灣省交由各縣巿辦理熟諳中藥人員測驗,合格者准其為臨時中藥商,經營中藥販賣,其條件必須兩年經驗以上,兩家藥房保證,考試方式有三:1.中藥認識,桌上有一百多種中藥材,隨便拿一種,詢問是那一種藥材名稱2.中真藥與假藥辨別3.普通藥、劇藥、毒藥的判斷。三種考試必須60分以上,當天開會決定是否合格。他又說當時進口中藥,衛生局也負責鑑定,查獲假中藥,會透過公會通知會員。(69)
第十一節 終身奉獻於檢驗公職──鄭彰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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