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自由》 澤格蒙特‧鮑曼, Zygmunt Bauman. 1992. Translated by 楚東平. 台北: 桂冠
導論 自由常常被視作一種不言自明的公設,個體「通常」被認為是他們自己行動的泉源,行動是由行動者的目的和意圖決定的,而行動者的動機可以為行動過程提供最終的解釋,每個個人的自由意志和獨特性被認為是一種「赤裸裸的事實」(brute facts),即視為一種自然的產物而不是特定社會的產物。社會學最初是從西方現代資本主義社會的經驗所提出的種種問題而形成的,而這些經驗常常也傾向遵循以上關於「自由」的公設。因此,社會學首先是做為一門「研究不自由的科學」而發展起來的,社會學家關注的與其說是自由,不如說是「不自由」,如果自由是自然的事物,那麼「不自由」必然是人為的創造物;另一方面,人的自由意志看起來是一種喜憂參半的天賜,為了社會整體的利益,因此人們還需要關於穩定社會秩序的研究,因此對自由的種種限制的濃厚興趣具有認知和規範兩方面的正當理由。(p4-5) 社會學是是做為對某種特定社會類型的一種反思而出現的:這一社會是近代在西方建立起來的,並伴隨著資本主義的發展。自由個體與他所屬之間的社會之間有一定的關聯性,而這個關聯性並不局限於限制個人的追求和對個人的動機進行「文化制約」或「意識形態導向」。它與人做為自由個體的存在本身有關,不僅自由個體的活動方式,而且做為自由個體的男男女女的真正身分都被確認為是由這種社會構成的。歷史研究和人類學研究,提供證據證明自由個體遠不是人類的普遍情況,而是歷史與社會的創造物。(p6-7) 本書的要旨在於,由於個體自由是與特定類型的社會一起出現的(或許也一起消失),因為個體自由不能,也不應當視做當然之物。自由僅僅是做為一種社會關係而存在的,自由是一種與個體間的差異有關的特質,而不是一種財產,不是個人對其自身的佔有;自由只有被看做某種過去或現在的其他狀況的對立物,才有意義。自由個體的存在標誌著特定社會內部的地位分化,更為甚者,它對穩定與再生產這種分化起了重要作用。我們社會中的自由,既是社會整合和體系再生產的一個必不可少的條件,又是在社會整合和體系「運作」的過程不斷再造出來的條件。個體自由所佔據的中心位置近來已由於自由從生產和權力領域轉入到消費領域而得以確立。(p7-8) 第一章、圓形監獄,或做為社會關係的自由 自由天生就是一種特權(privilege),產生分化和分離,其吸引力來自差異:有無自由反映、標明並奠定了尊卑、善惡、受人羨慕與令人厭惡之間的對照。自由意味著一種社會關係,一種非對稱的社會狀況;實質上它隱含了社會差別──它假定了和暗示了社會區別的存在。如果享有自由意味著行為不受約束(《牛津英語辭典》,1578年),這隱含了某些人的行為是受約束的。(p11-2) 現代社會認為維護社會秩序是一個「問題」:即某種需要排入議事日程,並加以考慮、討論、關注、處理和解決的事情。這意味著社會控制,可分為防止和鼓勵兩個方面,防止民眾去幹人們不希望他們去幹的事,或鼓勵民眾去做人們希望他們去做的事。傅柯揭示了邊沁《圓形監獄》的重大意義,洞察到了現代權力約制人的特性。但傅柯忽略了圓形監獄還揭示了自由和非自由、自主和被管轄之間的對立;這種對立顯現的不僅僅是兩種理想類型之間的邏輯區別,而是一個社會結構內部相互決定的位置之間的一種社會關係。(p12-3)圓形獄獄並不關心犯人想什麼──而僅僅關心他們做什麼。邊沁的觀點公然撕去了自由派的偽裝,而與道德上自主的個體這種說法格格不入。圓形監獄的設計者只需要通過著意渲染「和平與安寧」的種種長處,此外只允許最令人乏味的選擇,便可以輕而易舉地保証(犯人選擇)偏好的一致性。圓形監獄所代表的「統治方式」(regimen)的任務,便是去護衛這種選擇的單純性,其實質在於知識的非對稱性。(p15-8) 邊沁充分意識到,以確保安全而又平穩的社會秩序再生產為目的,人類社會不能不通過積澱而形成兩種截然對立,然而相互約制、相互確認的社會模式:一種模式以完全自由做為其理想境界,另一種模式尋求的則是完全的依賴。圓形監獄證明了,在這種社會中,一些人的自由,使得他人的依賴狀態既是必須的,又是有利可圖的,而一部份人的不自由又使得另一部分人的自由成為可能。圓形監獄中的犯人,他們是形象是司空見慣的人,人們會毫無困難地認出「工廠雇員」(factory hand)的影子。圓形監獄可以理解為整個社會的描述性模式;一種限制在一個旋轉的建築物中的微型模式,但最重要的是,它是一個「完美」社會的一種修正過的模式,一種改進過的模式,一種理想化的模式,其控制是適度的,細緻地將其成員歸入不同類型的社會,因而它相應地賦予人們不同程度的自由和不自由。(p23-5) 就其顯露的和隱含的雄心而言,圓形監獄也許可以比做是派森斯苦心建立起來的社會體系模式。但圓形監獄並沒有像派森斯的社會體系有一整套的共同文化規範。事實上,除了人類普遍的趨樂避苦的偏向之外,幾乎沒有什麼文化因素可以將邊沁的社會的各個面向聯結起來。正是差異性,而不是相似性,整合了邊沁的體系,完美協調的微型社會是由嚴格尊守的權力畫分組合起來的。反過來,構成權力之畫分的,是不受拘束的選擇和迫於最低限度的生存需要而做出的選擇之間的差異,即自由與不自由之間的差異。(p25-6) 派森斯假定行動者的「同質性」(即從「行動者本身」的角度來研究行動者),同時以社會行動做為社會(有時是其全部領域)理論的出發點,假定了一種做為社會最基本單位的自由選擇者的概念。與此相反,邊沁模式的初始公設是差異而不是類同。一些行動者要比另一些行動者更自由:各類行動者所享有的自由度的區別,是社會體系得以形成的真正要素。區別先於行動。行動的內容和潛力都取決於行動在相互作用的網絡中所佔據的位置,在這一網絡中自由選擇的人往往限制了被動接受者的選擇。按照這一分析,自由看來是進行統治的能力,是爭取權力的一種嘗試。只要有其他人被束縛,自由就是一種權力。邊沁的系統是由相互作用的關係網構成的,而不像是派森斯和類似的模似中那樣賦予單個行動者的單個角色構成的。通過可預測性(確定性)與不可預測性(非確定性)之間的對立,權力和服從之間的聯繫得到了保證。(p27-29)總看守不需要法律規範和法律規則,因他具有正確的行為動機和按照這些動機來行動的充分資源。營利將是目標正確的標誌,而蝕本成為需要改變行為的警告信號。總看守擁有資源,因此他能成為自由的行動者,並根據自身的主動性與責任感與其他自由行動者發生關係。立法者從此可以休矣,從現在起,他們是多餘的[1](p30)。 對社會模式做出理論概括的人是知識份子。做為知識份子,他們從事一種特定種類的生產實踐,這種實踐構成了特定的存在方式,即一種與社會其餘成員相關的身分,一種對自身作用的認識,以及一系列屬於他們自己的抱負。正是這些實踐、認知視角和抱負,經過加工,概括為社會的典型形象。知識份子傾向於從這樣一種方式來看待社會整體,把他們自身的工作和生活方式描繪成社會運行的中心;無疑,知識傾向從知識階層所承擔和要求的任務的最佳視點出發,將社會描繪為一個社會整體。而這類任務的本質、最佳視點、產生的形象會隨知識份子的社會位置和作用的歷史變遷而改變。(p30-1) 身處學術環境下的知識分子所構造的模型在整體上體現了偏愛象徵符號活動的傾向,如派森斯。而邊沁的模式是從做為設計者和內行(expert)這類知識分子的最佳視點出發建構而成的,這些人擁有指導人類行為的法律知識並擁有技能來建立一種使這些法律得以發揮最佳效能的社會環境。在上面兩種模型中,知識份子是做為「立法者」出現的,他們決定了可行的、完全一體化的社會體系的「規範」。在第一種情況中,將自由看成做「個人本身」(individual as such)的特徵或權利,看做是體系所有單元的普遍屬性,由於人們做為教育、社會化或一般文化薰陶的對象,處於共同的境地,因而一致具有這種屬性。在第二種情況中,自由是做為社會秩序的生產和再生產機制的一個因素而出現的;因而,它處於戰略上至為重要的網結上,這種網結聯結了整個網絡。自由依然是一種需要審慎分配的資源,在分配關係中,它總被視為關係的一極,而另一極是不由自主。在此自由為這種關係所產生,同時,也是這種關係得以永存的首要條件。因而自由既是特權又是權力。(p31-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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