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章 詮釋學的六個現代定義
1.六個現代定義
1聖經註釋的理論
1.1最古老、可能也是最廣泛的理解,是指《聖經》詮釋的原則。(p38)
1.2當這一詞的用法在英國被擴大到指非聖經原文時,由於原文的模糊不明而需要一些特殊的、抽引出背後意義的方法就已為人關注。(p39)
1.3註釋的理論──詮釋學就是詮釋者發現原文「隱藏的」意義系統。(p41)
1.4詮釋學的範圍問題。
2一般文獻學方法論
2.1理性主義與十八世紀古典語文學的影響(p43)
2.2(語法分析技術的發展,找到作者的偉大的真理),所需要的是一種得到發展的歷史理解,這種理解能抓住作品背後的精神(Geist)並將它譯成啟蒙理性可以接受的術語。(p45)
3一切語言理解的科學
3.1「一般詮釋學」:做為各種原文詮釋的基礎。
3.2詮釋學至此將自身界定為對理解本身的研究。(p46)
4人文科學的方法論基礎
4.1狄爾泰:(詮釋學)可以用做一切人文科學──即一切集中於理解人的藝術、行為和作品的學科──的基礎。(p46)
5存在和存在理解的現象學
5.1海德格:對人存在本身的現象學說明。(p47)
5.2「理解」和「詮釋」都是人類存在的基本模式──詮釋學與理解的本體論聯繫起來。
5.3高達美:「能被理解的存在就是語言」,詮釋學是一種通過語言與存在的遭遇。(p48)
6既是重新恢復、又是破壞偶像的詮釋系統,人們用此系統來把握神話和符號後面的意義。
6.1呂格爾(Paul Ricoeur):「我們把詮釋學看做統管註釋規則的理論,即是說,看做對一種特殊原典的詮釋,或看做被認為是原典值得懷疑的符號之集合。」(p49)
6.2詮釋學是一種辨讀過程,此過程從明晰的內容和意義,進入到潛在的或隱藏的意義之中。(p50)
6.3詮釋學要處理具有多重意義的符號原文;它們可以構成一個語文學的統一體,此種統一體有完全連貫的表面意義,同時又有一種更深刻的意蘊。詮釋學就是在更深刻的意蘊在明晰內容下藉此被揭示出來的系統。(p50)
6.4(兩種詮釋學)一種是由布特曼提出的消解神話,它喜歡處理努力恢復隱藏在符號背後的意義;另一種則尋求做為虛幻實在的表現符號,它無情地、理智地致力於「消解神話」,以摧毀面罩和幻覺。(p50)消解神話的人把符號或本文看做一扇窗戶或一件神聖的實體;他們又把相同的符號(如《聖經》經文 )當做必須打碎的虛幻實體。(p51)
第四章 關於詮釋學的當代爭論:貝諦和高達美
1.布特曼
1.1(消解神話)強調原貌及其保存下來的意義。…詮釋象徵就是重新恢復它原來的、真正的,但現在卻隱藏起來的意義。(p56-7)
1.2詮釋學總是依照歷史上傳達文本的註釋而被定義的。「詮釋學問題」始終與註釋有關,被視為棲居於所有原文詮釋之中的東西。(p58-9)
1.3意義僅僅出自詮釋者(主觀)與未來的關係。(p60)
1.4歷史知識本身就是一個歷史事件;歷史科學的主體和客體彼此並不獨立存在:歷史中的客觀意義不可能被人談說,因為如不通過歷史學家本人的客觀性,歷史就不能為人認識。(p60)
2.艾貝寧和富赫斯
2.1強調詮釋者總是處理他要詮釋的歷史之中,歷史的意義在於與詮釋者對未來的理解關係。
2.2(語詞事件)轉向語言本身,以及語言與實在的關係:詮釋學問題是一個語言問題,即「一個發生的語詞(語詞事件)是怎樣最終為人理解」的問題。(p61)
2.3詮釋學必須從語詞事件中判明自己的位置。詮釋學並不力圖通過意譯來彌補《聖經》語詞的缺陷,而是「促進」語詞自身的詮釋學功能(即使理解得以發生的功能)。(P61)
2.4語詞自身是開放和傳達理解的東西:「在理解領域中,根本的現象不是對語言的理解,而是通過語言來理解。」
2.5兩個問題
2.5.1「詮釋學功能」:回到詮釋做為理解的直接中介,使得詮釋學達到「去除障礙」以便於理解的目的。(p62)
2.5.2歷史主義:對語言事件──此事件繼續肯定「實在的語言性」──將歷史觀當做最終在語詞中的表現,而非當做由事實堆積而成的博物館。這樣,適當的提問就不是「事實是什麼?」或「我們怎樣才能證明事實?」而是「最終表現在這種事實或神話中的是什麼?」,「被傳達出來的東西是什麼?」(按:不把語言當作事實,而是把語言當作關於事實的媒介,我突想到到《春秋》的微言大義,語言指是指出了一個點,但人卻可以體會到整座山和孔子的道德褒貶)。(p62)
2.6詮釋學的目的仍在於實踐,它仍旨在於將障礙移置到語詞事件中,但是詮釋學的焦點明顯在於語言、思維和實在的相互關聯之中。(p63)
3.貝諦
3.1他希望在人文科學的各種模式中做出區分,並系統地闡釋一種用以詮釋人類行為,和客體的原理之基本部份。…他試圖肯定,無論在詮釋中主觀性的作用是什麼,客體仍為客體,我們仍能夠努力合理地做到,並完成對客體做一客觀有效的詮釋。(p66)
3.2(客體本質的自律)詮釋者的主觀性必須滲透到客體的外在性和異他性之中,或者說,唯有將自己的主觀性投射於詮釋客體,他才會獲得成功。肯定客體本質的自律,乃是一切詮釋的基本和首要規則。(p67)
3.3意義的語境,或一個個體部分得以被詮釋的總體性。由於貫穿意義的總體性是建立在個體部分之上,所以談話的個體部分之間就存在著連貫一致的內在關係。(p67)(按:我想到《迂迴與進入》一書談到《論語》與《春秋》公羊傳的部份,動態的理解過程)
3.4意義的「話題」之現實性,即它與詮釋者自己目前捲入到每一種理解的態度和興趣──它們涉及到每一種理解──的關係。…理解始終是一種涉及到詮釋者本人對世界經驗的重建過程。
3.5(與布特曼的分野:主體並非全然把「意義賦予」客體,原文中有主體所未知的部份)
3.6.1(詮釋學的兩種分野)貝諦追隨狄爾泰,以尋求人文科學的基礎學科,尋找對詮釋實際有用的東西。他需要正確和錯誤的詮釋、將一種詮釋方式與另一種詮釋方式區別開來的規則。(p69)
3.6.2追隨海德格的高達美則詢問如下問題:什麼是理解的本體論特性?與存在的哪一遭遇涉及到詮釋學過程?傳達過去的傳統,怎樣進入和形成理解一種歷史原典的行為?(p69-70)
4.赫許
4.1作者的意義必定是衡量任何「詮釋」的有效性規則。(p70)
4.2詮釋學是陳述規則的語文學科,藉此規則,才可規定一個段落的語詞意義。(p71)
4.3詮釋學的任務:向詮釋客體的確定性提供理論的辯護,並展示能夠理解確定的、無變化的、自我同一的意義之規則。自然,這個任務也可以說是建立在一種意義可以為另一種意義所取代的基礎上:這就是有效性問題。(p72)
4.4(對赫許的批評)首先,為了使這種意義確定下來,他斷言規則或標準必須總是作者的意圖;其次,為了使這種意義具有客觀性,它必須是可再現的和無變化的。因此赫許斷言,詞意做為意義永遠是相同的。(p75)這些主張能被接受嗎?
5.(詮釋學的爭論仍在繼續)。一方面是客觀性和有效性的辯護者,他們把詮釋學看做有效規則的理論源泉;另一方是理解事件的現象學家,他們強調的是這種事件的歷史特性,因此他們也強調所有要求「客觀知識」和「客觀有效性」的主張帶有局限性。(p76)
第五章 詮釋學的意義和範圍
1.詮釋學理論中的不同指向自身說明了這個原則:詮釋由問題構成,由於這個問題,詮釋者就接近了他的主題。…詮釋學中各種不同的發展方向,都是對詮釋者本人提出的問題之反應的主題化。(p77)(按:那我該對自己提出什麼樣的問題呢?或許只有走得越遠,看得越多,才能夠明白自己該怎麼問吧;我不要別人灌問題給我。)
2.詮釋學的雙重焦點:理解的事件和詮釋學問題:
2.1一是集中於普遍意義上的理解理論,另一則集中於捲入到語言學的原文註釋的東西,即詮釋學問題上。(p78)
2.2(普遍理論)一門理解理論,當它把活生生的經驗、理解的事件當做其起點時,它就與詮釋學密切相關了。以此方式,思維就在其全部具體性中被定向於一個事實、一個事件而非一個觀念;它就變成一種理解事件的現象學。(ex認識論、認知理論、符號哲學等…它向所領域開放:)(p79)
2.3(原文註釋)總是涉及到語言,涉及到與另一種人類視界的遭遇,以及一種歷史地滲透到本文的行為。詮釋學需要更深地進入理解這種複雜行為之中;它要在原文詮釋中發揮作用,就須努力闡述一種語言與歷史理解的理論。(p79)
2.4(現在)對詮釋學的這種廣義解釋,即是把理解一篇原文的事件,看做一種始終與現在有關的因素。…更深刻的問題,在於必須首先與本文達成有意義的對話,並且,這一問題還必須基於這個完全可能的定義,即理解一篇原文所意指的東西;它並不純粹是在幾種相互抵觸的詮釋中做出判斷的問題。(按:重點在於理解如何可能,而不在於在既有的理解中作出選擇)(p8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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